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于2011年9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, 2014年2月20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〉、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〉、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〉、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〉等规章的决定》对《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具体修订包括:
(一)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:“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、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。”
(二)删去第三十三条第(二)项。
(三)删去第三十八条。
此外,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。